康众医疗:康众医疗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

集的资金。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出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的资金使用与管理,也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聘请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募集资金专户存储、规范使用、如实披

露、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

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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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到募集

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募集资金运用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执行。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决策、监督和责任

追究等制度,披露募集资金重点投向募投项目的具体安排,并持续披露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

  第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集中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

理的原则。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

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如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

事先征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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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

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

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

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和募

集资金存储的具体工作由公司财务部负责。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专用台账制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

收支划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账号、使用项目、项目金额、使用时间、

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合同、审批记录等。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及公司有关规定履行相关

审批和决策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

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进度使用

募集资金,保证各项工作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向社会公开披

露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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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

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

金额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

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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