迦南科技:对外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经2021年4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决策范围……………………………………………………………………………………………. 1

第三章 决策程序……………………………………………………………………………………………. 3

第四章 决策的实施与管理……………………………………………………………………………… 4

第五章 附则…………………………………………………………………………………………………… 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决

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

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

“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三条 依据本制度进行的重大投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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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其他投资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第四条 公司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

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应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开展

前述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

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

使。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

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

减少公司损失。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 公司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执行。

    第十条 公司投资事项需要公开披露的,按照公司《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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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拟实施第三条所述的投资事项前,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

部门协同证券部门、财务部门进行市场调查、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行性分析资

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

应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就第三条所述之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

并据以做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

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

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

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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