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百科技:容百科技内部控制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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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全面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

提高内部控制评价质量和效率,揭示和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等法律法规和

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

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内部控制评价是对内部控制体系

建设、实施和运行结果独立开展的调查、测试、分析和评估等系统性活动,包括过

程评价和结果评价。过程评价是对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内部控制措施、

监督与纠正、信息交流与反馈等体系要素的评价,结果评价是对内部控制主要目标

实现程度的评价。

  第三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其所

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

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

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年度评价和专项评价。

  年度评价是指对公司某一年度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专项

评价是指公司在特定时点对特定范围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

  第五条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内部控制专项评价工作参照

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的责任

  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负责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

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

  第七条 监事会的责任

  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及内部控制评价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经理层的责任

  1、经理层负责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指定适当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

协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

  2、经理层负责最终确认需整改的内部控制缺陷,并确定整改责任人。

  第九条 各子公司/部门的责任

  1、公司员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和不断完善各自的内部控制流程,

并在日常工作中按照既定内控程序操作和运营;

  2、各子公司/部门负责人为各自内控流程自我评价工作的负责人;

  3、在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各子公司/部门应及时向内部控制评价机构提供内

控流程文档的最新变化信息,与内部控制评价机构共同更新内控流程文档,并定期

确认内控流程文档的准确性及适用性;

  4、根据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的安排,开展内控执行有效性的自我

评价测试,完成相关测试底稿并按工作计划规定的时限提交内部控制评价机构汇总;

  5、协助内部控制评价机构开展内控测试底稿的抽查复核工作,及时确认内部

控制评价机构发现的内控缺陷,并提出缺陷整改方案。根据经理层最终确认的内部

控制缺陷整改汇总,按时完成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机构的职责

  1、根据公司内控制度流程的变化情况,定期与相关部门共同更新内部控制流

程文档,确保内部控制流程文档的准确性及适用性;

  2、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各子公司/部门开展内控执行有效性测试,拟定公司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收集汇总各子公司/部门内控执行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测试

底稿并对测试底稿进行独立复核;

  3、汇总各子公司/部门自评测试结果,结合内部控制评价测试发现,根据公司

的内控缺陷认定标准,编制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

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整改建议和督促整改计划实施;

  4、对于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时报告;

  5、对内部控制缺陷是否得到有效整改进行持续监督并编制内部控制缺陷整改

情况汇总表;

  6、编制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7、内部控制评价底稿的归档管理。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机构和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由监事会主席任组长,由董事长办公室、审计部等内部控

制部门核心岗位为成员的跨部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价小组”),

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审计部为评价小组的牵头部门。评价

小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实行回避制度。

  公司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委托中介机构评价的,审计部应对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进行审慎调查,

避免发生利益冲突。公司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外部机构而免除。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 能够独立行使对内部控制系统建立与运行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的权力;

  (二) 具备与监督和评价内部控制系统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素

养;

  (三) 与公司其他职能机构就监督与评价内部控制系统方面应当保持协调一

致,在工作中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在效率效果上满足公司对内部控制系统进行监

督与评价所提出的有关要求;

  (四) 能够得到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支持,有足够的权威性来保证内部控

制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评价的独立性,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评价的部门应适当分

离。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包括:制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成立评

价小组、编制工作底稿、组织自评、实施现场抽查测试、认定内部控制缺陷及组织

整改、汇总评价结果和编制评价报告等环节。

  第十五条 审计部拟订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评价内容、评

价方法、评价小组成员与分工、进度安排等内容,报管理层审批后实施。

  评价小组应按照经批准的评价工作方案有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部组织评价小组设计评价工作底稿,评价工作底稿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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