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科达: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为独立董事履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

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法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及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

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

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

资格证书。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

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

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

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

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由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定不

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第十一条  已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

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

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

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章规定的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

公司董事会应在 2 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选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

容。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审议其选任事项的公司股东大会上接受股

东质询,全面披露本人及其近亲属是否与公司存在利益往来或者利益冲突,承诺

善尽职守,并应在任职后 1 个月内签署并向上交所提交《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声明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除外),独立董事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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