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四月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9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3
九、基金收益分配—————————————————————————– 28
十、基金信息披露—————————————————————————– 29
十一、基金费用——————————————————————————– 3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3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3
十五、禁止行为——————————————————————————– 36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6
十七、违约责任——————————————————————————– 38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9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40
二十、其他事项——————————————————————————– 40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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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鉴于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发行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 2001-A
邮政编码:100086
法定代表人:孙桢磉
成立日期: 2013 年 1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2]17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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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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