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亮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

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并出具了《深圳市长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监事会审阅了公司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现发表意见如下:

  2020 年度,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

系,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与有效执行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

动的有序、高效开展,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确保了公司资产的安

全、完整,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编制的《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完善和运作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对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无任何异议。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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