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信息: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

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合法、公允、合理,保障股东

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

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并简称“子公司”)发生的

关联交易行为适用本办法。子公司应当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

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 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

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关

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

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三)对于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公司的有关规定;

   (四) 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五)必要时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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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3、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

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4、本条第 1、2、3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

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一)项或者本条(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一)项或者本条(二)项规定情形之

一的。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确定并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深交所备案。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

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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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报告义务。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优先购买、认缴出资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

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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