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威视:闲置资金管理制度(2021年4月)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闲置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鉴于公司业务发展的季节性特点,会阶段性出现较大数量的短期闲置资金。为

了提高公司闲置资金(以下简称“闲置资金”,含公司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

并保证运用闲置资金进行短期理财活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根据《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制度,参照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非上市控股子公司。非上市控股子公司的闲置资金运作由

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公司下属上市控股子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依照其股票上市

所在的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其公司章程或其他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决策程序和/或信息

披露程序。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条 闲置资金的运作应当坚持下列一般原则:

    (一)合法性:闲置资金的运作应保证合规性,应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应严格在

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在资本市场募集的资金及银行信贷资金,不能用于短期投资。

    (二)审慎性:对闲置资金的运作实行统筹计划,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资金使

用;

    (三)安全性:闲置资金的运作应当贯彻安全性的原则,禁止投资高风险项目,禁止炒

卖股票;

    (四)流动性:闲置资金的运作投向应当是高流动性项目,禁止进行长期投资或其他难

以及时变现的项目;

    (五)效益性:闲置资金的运作应当坚持效益性的原则,以实现闲置资金运作效益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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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

    第四条 闲置资金的具体运作实施,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进行归口管理。

                第三章 投资品种和期限

    第五条 闲置资金可用于下列投资品种:

    (一)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

资、委托理财。其中,委托理财是指上市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

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二)衍生品,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

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

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六条 闲置自有资金在单一投资对象上的运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闲置募集资金运

作期限参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公司及其非上市控股子公司进行衍生品交

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监

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运作机构

    第七条 公司成立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闲置资金的日常投资管理,由公司主管高级

副总经理任组长,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投资部等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第八条 闲置资金投资的决策与管理过程中,根据需要可安排专业机构作为顾问单位进

行协助。

                  第五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闲置自有资金运作的审批权限:

    工作小组根据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情况,提出投资方案和可行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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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个投资对象投资额占公司净资产的2%以内时,需在投资之前经总经理办公会讨

论并经总经理批准;

  (二)单个投资对象投资额超过公司净资产2%以上且在5%以内时的,需在投资之前经董

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后,报董事长批准;

  (三)对单个投资对象的投资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时,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闲置募集资金运作的审批权限:

  工作小组根据公司闲置募集资金的情况,提出投资方案和可行性报告。

  (一)投资产品发行主体原则上应为商业银行,审批权限与本制度第九条(一)至

(三)款相同;

  (二)投资产品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闲置资金运作的投资额度控制:

  公司闲置资金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金额的 50%,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

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应根据公司闲置资金资金的情况,主动控制产品投资额度。

  (一)公司证券投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金额的10%以上且金额超过1000

万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金额的50%以上且金额超过5000

万人民币的, 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

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适用第十条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六章 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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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每项投资实施完成后需报备董事会全体成员知悉。工作小组定期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汇报资金运作和收益情况,并抄报监事会。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闲置资金理财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必要时由二名独

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对闲置资金理财运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闲置资金理财运行情况进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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