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股
份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股
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授权管理”,旨在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董事长和总经理之间的职责、权限划分,包括:
(一)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二)董事会对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长、总经理的授权;
(三)公司在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其他必要授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本制度或公司其他管
理制度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
大会的法定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本制度、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
定的董事会职权或股东大会授予的职权。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
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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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该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
授权单个或者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第五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长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本制度、公司其他管理制度、
规章规定的职权或董事会授予的职权。
第六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
经营性事项,原则上由总经理审批和决定,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本制度或公司其他管理制
度、规章规定应提交更高级别决策机构审批的除外。总经理的具体职责根据《公司章程》、
本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及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决策权限的类别、授权方式
第七条 公司的决策权限分为一般权限和特别权限两个类别。
一般权限指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经常性的、重复发生的事项的决策权限。
特别权限指出现超出或无法适用一般权限的特定事项或特殊业务时(例如采用项目总额
制、授权总额制的经营事项),或者在发生突发、危机等临时性、紧急性事件时,授予的专
项决策权限或临时性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决策权限的授权包括制度自动授权和书面授权两种基本方式。
第九条 制度自动授权指公司依照《公司章程》,通过制订本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
及其他管理制度、规章等内部控制文件,明确各级决策机构、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和
决策权限。
第十条 书面授权指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长、总经理及公司其他
有权决策机构或人员将其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决策权限,通过会议决议、书面批复、签发授权
书等书面方式,授予公司内部其他机构、部门或人员行使。
第三章 一般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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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管理与处分的决策权限如下:
1、股权投资:以投资额为指标,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20%,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单笔
大于等于净资产2%但小于净资产20%,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1亿元但小于净资产
2%,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批准;单笔小于1亿元,由董事长审批。
2、股权转让:以交易额为指标,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20%,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单笔
大于等于净资产2%但小于净资产20%,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1亿元但小于净资产
2%,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批准;单笔小于1亿元,由董事长审批。但是,对于公司与公司
全资子公司之间或者全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股权转让,授权总经理审批。
3、股权质押(不含对外担保):以担保额为指标,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20%,由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1%但小于净资产20%,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单笔小于净资产
1%,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批准。
4、子公司减资:以减少的注册资本额度为指标,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20%,由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1%但小于净资产20%,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净资
产0.2%但小于净资产1%,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批准;单笔小于净资产0.2%,由董事长审
批。
5、放弃对子公司的同比例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1:以交易额为指标,单笔大于等于净资
产20%,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1%但小于净资产20%,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0.2%但小于净资产1%,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净
资产0.1%但小于净资产0.2%,由董事长审批;单笔小于净资产0.1%,由总经理审批。
6、清算或注销子公司,以该子公司的净资产为指标,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20%,由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1%但小于净资产20%,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
净资产0.2%但小于净资产1%,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批准;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0.1%但小
于净资产0.2%,由董事长审批;单笔小于净资产0.1%,由总经理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业务资产组2投资、管理与处分的决策权限如下:
1、业务资产组投资:以交易额为指标,单笔大于等于净资产20%,由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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