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威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1年4月)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

和效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维护投资者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

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

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

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

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执行,公司

应当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

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四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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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

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

责任。

  第六条 公司下属上市控股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由上市控股子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

下属上市控股子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

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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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

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

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

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 (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

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履行募集资金使用监管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

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公司主营业

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

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四条 禁止公司具有实质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

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

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部门审核,并根据相关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后方

可予以付款。

  第十六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公司应当防止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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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运用项目获取不当利益。在

支付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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