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关于诚志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所涉业绩承诺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四月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http://www.chongguanglawfirm.com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 338 号维景国际大酒店写字楼 8 层
邮编:100053 电话:(010)83557500 传真:(010)83557560
目 录
目 录 ………………………………………………………………………………………………………………………. 1
正 文 ………………………………………………………………………………………………………………………. 4
一、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 4
二、业绩承诺主要约定 ……………………………………………………………………………………………… 4
三、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 7
四、业绩承诺确认情况 ……………………………………………………………………………………………… 8
五、已履行程序 ………………………………………………………………………………………………………… 8
六、核查意见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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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关于诚志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所涉业绩承诺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致: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接受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诚志股份”)
的委托,就公司以向诚志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志科融”)等 10 名特定对象
非公开发行股票并用所募集资金购买北京清控金信投资有限公司所持的南京诚志清洁
能源有限公司(原名“惠生(南京)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诚志”)
99.6%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诚志科融履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事宜出具法律意见,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说明: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进行认
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
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会计师事务所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
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
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
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
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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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
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法律意见书中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业绩承诺履行情况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
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所涉业绩承诺履行情况的相关事宜而使用,未经
本所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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