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安股份:秦安股份监事会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作为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根据公司《监

事会议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就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

行了审议,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一、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

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该名单人员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激励对象股票

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有效期、授予额度、授予日、禁售期、可行权

日、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核心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经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

建立股东与公司核心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

  列入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

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专此意见。

  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刘加基、张茂良、靖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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