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院发布的康美药业案普通代表人诉讼权

    广州中院发布的康美药业案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明确了权利人范围及登记期间,符合条件投资者可于2021年4月25日之前登记加入该案诉讼。按照《说明》,投服中心综合考虑康美药业案件重大、典型,社会高度关注且具有较强示范性,违法行为人已被行政处罚且具有一定偿付能力等因素,针对法院已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投服中心公开接受投资者委托;投服中心将在材料齐备的适格投资者中按申请时间先后排序,接受前50名投资者委托。

    未来,投服中心如在法定期限内接受50名适格投资者委托,将向法院申请参加康美药业案普通代表人诉讼,并申请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

    投服中心是关键角色

    程序正义是人类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之一,它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证券法以及最高法院等相关配套规定,对中国特殊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而要从纸面上落到实际操作中,这个程序具体该怎么走,这确实对有关各方都是个考验。投服中心在集体诉讼制度中承担了穿针引线、甚至是主导诉讼进程的关键角色,目前本案进展,生动展示了投服中心如何参与普通代表人诉讼、进而又将如何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关键环节,体现了程序正义的细节和内涵。

    《说明》中的拟索赔对象,基本就是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对象,包括当时对虚假陈述负有责任的董监高,末位索赔对象为康美药业公司,如此追偿方向,有利于惩治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真正责任主体、让其付出应有代价。试想一下,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虚假陈述,上市公司自己又怎么干得出来,还不是董监高等在人为运作。若虚假陈述全部由上市公司赔偿,投资者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等于自己出一部分钱赔自己,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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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得关注的是,2020年9月2日康美药业发布一系列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以及一致行动人将股东表决权暨控股权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让渡给揭阳易林投资,“易林投资”(国资)成为康美药业的控股股东,让渡期为2年。好在此次控股权变更并非因为股权转让,否则,未来若由康美药业兜底承担虚假陈述损失,国资股东若以股权转让形式接盘就可能由此形成无谓损失,这是本案一大启示;即若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其他主体应审慎接盘股权转让。

    将产生强大示范效应

    集体诉讼将改变投资者各自为战发起诉讼的窘境,让绝大多数投资者从耗时耗力的诉讼中解放出来。按相关规定,中国结算、证交所、证监会各相关派出机构等将为集体诉讼依法提供支持和服务保障,期待有关各方通力合作,共同成功打造首例集体诉讼标杆案例,尽量提高诉讼效率以及赔偿金额到位率。

    康美药业造假案社会影响广泛,案情重大、典型,如果通过集体诉讼能让广大利益受损的股民,即便自己不参与诉讼,也能坐享其成得到赔偿,这一方面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A股市场信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惩治违法违规,甚至让造假者倾家荡产,如此对各方市场主体都将产生强烈的警示效应。

    如果康美药业集体诉讼案取得成功,这对整个市场也具有强大的示范效应。目前有些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股民尚未进入民事索赔程序。另外有些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虽有投资者起诉索赔、甚至获得赔偿,但多数投资者基于诉讼成本等考量没有发起诉讼,而案件还处于民事诉讼追诉的有效期内,那么今后所有这些案件,或许投服中心都可发起集体诉讼,为股民追讨损失。这并非“法溯及既往”,而只是民事追偿手段的升级换代,让此前投资者理应获得但难以获得的赔偿,现在公平公正追还给股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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