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制强调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发行条件更

    “注册制强调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发行条件更加精简优化、更具包容性,总体上是将核准制下发行条件中可以由投资者判断事项转化为更严格、更全面深入精准的信息披露要求。”近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圆桌会上表示。

    高质量的信息披露不仅是注册制改革的核心要务,也是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体现。

    近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新增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原则,完善公平披露制度,细化自愿披露的规范要求,完善定期报告制度,针对性完善上市公司董监高异议声明制度,细化临时报告要求,完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

    中山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湛接受《证券日报》记者专访时表示,随着资本市场重大改革的推进,资本市场生态的逐渐变化,市场各方对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这将推动信披制度的完善和监管力度的加强。与此同时,信披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将成为未来A股迈向国际化的坚实一步,打造良好的优胜劣汰市场生态,有望使得市场资源可以得到充分的优化配置。

    就上市公司层面而言,李湛表示,《管理办法》主要有三点变化,一是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在原有基础上新增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相关规定,同时增加了自愿性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即自愿性信息铺路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二是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对于上市公司信披还将指定媒体改为规定媒体,与新证券法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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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以上对于上市公司信披基本要求新增的内容可以看出,此次的修改更是希望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能更便于市场上投资者解读,能更进一步的了解上市公司状况,同时对于自愿性信息披露而言,更是希望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能更有价值,因此投资者可根据所披露信息作出有意义的投资判断。减少市场上不必要的股价操纵。”李湛如是说。

    在对董监高的规定方面,《管理办法》在完善定期报告制度、细化临时报告要求及完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均新增内容来强化董高监的责任。

    李湛表示,在完善定制报告制度中,《管理办法》强调董监高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明确规定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此次的新增条框,更有利于督促董事、监事尽责履职,同时也是对于董事、监事的责任进行施压,并进一步严肃定期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在细化临时报告要求中,《管理办法》更加完善了对于重大事件的情形的披露时点,是对于董高监责任及义务的进一步落实。

    在中介机构方面,《管理办法》强化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明确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等发表专业意见,新增证券服务机构保存工作底稿及配合证监会监督管理的义务,并完善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要求。

    李湛认为,未来应当强化信息披露及传递制度,让中小投资者能有效、及时获得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从而减少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所发生的内幕交易行为,确保投资者利益。此外,应当加强完善投资者的司法保护途径,将相关的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列入司法保护,使得投资者能通过有效合理的途径进行自身维权。

(编辑 才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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