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侨集团无锡项目纷争“连累”业主 一号楼交房时间悬而未决

  《中国科技投资》孙珊珊 

  无锡融耀悦府延期交房牵出项目开发商与总包的商务纠纷,268位业主为此受到牵连。 

  临近今年1月31日交房之际,一纸《致融耀悦府业主的致歉信》(下称《致歉信》),让268位业主陷入收不到房的恐慌之中。 

  在《致歉信》里,开发商无锡融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无锡融悦”,隶属于融侨集团)称,因为总包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下称“中建八局”)以商务问题为由,不予配合盖章及提供竣工资料,导致1号楼未取得单体竣工验收备案。 

  鉴于上述情况,无锡融悦将中建八局告上法庭,并于今年1月19日立案。不过,与开发商说法有所出入的是,中建八局辩护律师向记者透露,这个项目除了中建八局,还有其他分包单位。总包之所以不盖章,是因为开发商不交承诺书,即承诺分包责任与总包无关。 

  无锡融悦与中建八局谈判陷入僵局,而1号楼全体业主被迫卷入双方风波之中。记者了解到,截至3月12日,1号楼交房时间仍然没有定论。并且,关于交付延期赔偿问题,业主与开发商并未达成一致。 

  开发商与总包陷纠纷 268位业主受牵连 

  业主李晴(化名)告诉记者,1号楼是融耀悦府交付的最后一栋住宅楼,共涉及268户。按照合同,该栋楼本定于2020年12月31日交付。 

  但开发商以新冠疫情为由,将1号楼交付时间顺延至今年1月31日。临近交付之际,无锡融悦于1月21日公布了一则《致歉信》,信中提到:“因尚未完成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相关手续,依据合同条款,暂不具备交付资格,从而影响了交房进度。” 

  与此同时,在《致歉信》中,无锡融悦方面称,“目前我司已完成了本项目实物工程,具备了实际使用条件,但因总包单位以商务问题为由,不予配合盖章及提供竣工资料而导致1号楼未取得单体竣工验收备案,其余各项验收均已完成”。

  融侨集团无锡项目纷争“连累”业主 一号楼交房时间悬而未决

《致融耀悦府业主的致歉信》,图由业主提供 

  1月27日,业主代表们与开发商无锡融悦法定代表人欧阳磊等人进行了会谈。欧阳磊表示:“主要是中建八局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拒不配合。其实我们验收也就只差了它(中建八局)的盖章和项目建议,现场验收,走个流程就可以,当然还有一个档案移交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就是保洁、电梯等。” 

  欧阳磊还透露,开发商和总包“谈不下去了”,两亿多的项目中建八局要价四亿多。 

  鉴于上述情况,无锡悦侨将中建八局告上法庭,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于今年1月19日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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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由业主提供 

  不过,与开发商说法有所出入的是,中建八局辩护律师告诉记者,这个项目除了中建八局,还有其他分包单位。总包之所以不盖章,是因为开发商不交承诺书,即承诺分包责任与总包无关,“总包一旦盖章,对分包施工部分也要承担责任”。 

  中建八局律师提到,合同约定的是暂定价,“整个工程做了超四亿(元),(总包)拿了两亿(元),还有两个多亿没有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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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据该律师透露,双方此次官司并没有涉及经济问题。在1月27日会谈中,开发商方面亦提到现在进行的是行为诉讼案件,其诉讼标的是要总包配合办理验收和后续的备案。截至3月12日,开发商无锡融悦与中建八局的案件还未确定再次开庭时间。 

  如果案件一直没有结束,是否意味着业主难以收房?该项目第一次发布延期是因为疫情,还是因为与总包的商务纠纷?如果是后者,项目公司为何没有及时向业主道出实情?就此疑问,《中国科技投资》记者致电致函融侨集团,截至发稿对方未予以回应。 

  违约赔偿问题尚未达成一致 

  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认为,业主可以向开发商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这个房子因为没做竣工验收,肯定是不符合交房条件。那么按合同的期限交房,如果逾期了,(业主)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李松律师补充道。 

  逾期交付已成既定事实,开发商在《致歉信》中承诺,将依据商品买卖的约定,合理合法处理逾期交付事宜。但是业主比对合同发现,大概在2019年7月前后,1号楼出现了两种版本的合同,其中赔偿比例存在明显的差异。 

  部分购房者在2019年7月之前签的合同,其合同写明,逾期90日之内,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而逾期超过90日,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记者在《融耀悦府1#2#3#商品房售楼说明书》公示的购房合同示范文本看到,其逾期交付责任的内容与上述合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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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来自于无锡房地产信息公众发布平台 

  而在另外一份合同中,无论是逾期90天内还是超过90天,违约金赔偿比率均为万分之一。并且,在这份合同还添加了一段小字,其中包括“本条约定之延迟交付的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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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由业主提供 

  李晴告诉记者,其于2019年10月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现在售楼部公示的购房合同样本一致。李晴表示,购房时开发商销售人员并没有提醒合同部分条款有所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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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由业主提供 

  同一栋楼,为何有两种版本的合同?是否通过相关部门备案?在前述1月27日会谈上,欧阳磊称两种购房合同均进行过备案,并坦言修改合同是为了减少开发商的风险。 

  业主并不接受开发商方面的说法,他们认为开发商应按购房时售楼部公示的合同样本为准,承担相应的逾期交付违约责任。并且,开发商需提供明确的交房时间节点,若开发商无法明确交房时间,应按月支付违约赔偿。 

  此外,业主认为疫情只是开发商的推托之辞,并非延期交房的实际原因,公司应承担2021年1月的逾期交付违约责任。也就是说,逾期天数应从今年1月起算。 

  3月5日,负责无锡等区域的张姓项目客服经理回复业主称,“逾期违约金无法按月支付,目前还是按合同约定执行”,即按照业主签订的合同。记者联系上该名项目客服经理,其表示公司有相应的规范制度,他没有权限接受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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