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资本邦了解到,国能日新科技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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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资本邦了解到,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日新”)3月14日回复创业板IPO首轮问询,共涉及竞业禁止及对赌协议等25个问题。

根据申报材料,国能日新成立时,主要股东分别来自于付营及雍正为代表的团队。于付营团队成员主要为原北京捷迅卡斯特系统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捷迅)员工,雍正团队主要成员为原北京中电飞华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飞华)员工。截至目前国能日新主要股东及董监高曾在北京中电飞华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任职。

因此,创业板上市委要求国能日新补充披露于付营及雍正为代表的团队成员是否与北京捷迅和中电飞华签署竞业禁止协议,相关人员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国能日新与北京捷迅、中电飞华是否存在有关知识产权的诉讼、仲裁事项及相应进展(如有),报告期内国能日新与北京捷迅、中电飞华的业务、资产、人员以及销售渠道等是否相互独立,是否存在交易和资金往来及具体情况。

国能日新回复表示:

国能有限最初由于付营及雍正两方成员共同设立,其中于付营方成员主要为北京捷迅卡斯特系统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捷迅”)员工;雍正方成员主要为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飞华”)员工。上述成员投资时的任职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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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初期主要从事应用于火力发电厂锅炉设备等相关节能系统及控制台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而后随着市场的变化逐步调整业务方向,于2011年开始专注新能源产业相关信息化软件的研发;北京捷迅主要从事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调度优化系统等生产过程控制系统的代理销售;中电飞华系国家电网下属的通信建设运营服务提供商,主要涉及通信运营、系统集成及信息通信运维等服务。

由上,公司与北京捷迅、中电飞华的业务存在显著差异,于付营、涂荣疆、王小蓬(已故)、李宇霞和张宏阁不存在违反当时行之有效的《公司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与北京捷迅、中电飞华业务、资产、人员以及销售渠道等相互独立,具体体现如下:业务方面,报告期内北京捷迅基本无业务,已于2019年11月被吊销;中电飞华系主要提供通信运营、系统集成、信息通信运维等服务,与公司所提供的新能源信息化产品及相关服务存在显著差异,不存在业务依赖或混同的情形。资产方面,公司独立合法拥有生产经营所需的场地、设备以及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资产,不存在许可北京捷迅、中电飞华等他方使用的情形。

人员方面,公司拥有独立的人事管理体系,制定了独立的劳动人事、薪酬管理制度并根据相关规定选聘、任免、考核、奖惩员工,与北京捷迅、中电飞华不存在相互影响人事任免、管理、人员交叉任职等情形。

销售方面,报告期内北京捷迅基本无业务;公司与中电飞华的销售对象均包括电网公司及发电集团类客户,该类客户通常建有严格的供应商管理体系和标准,具有完善的采购流程和审批制度,且公司拥有独立的销售渠道,独立进行业务拓展,不存在共用销售渠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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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面,报告期内北京捷迅基本无业务;中电飞华作为通信建设运营服务提供商,其与公司采购的商品类型存在一定的重合,该类产品通常为服务器、交换机等通用设备及配套配件。中电飞华系国家电网下属公司,具有成熟、严格的供应商管理标准和采购审批程序,且公司依照内部供应商管理、询价、比价等采购内控制度,根据所提供的新能源信息化产品及服务的工作环境需求进行独立采购并使用,与中电飞华不存在共用采购渠道的情形。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与北京捷迅、中电飞华业务、资产、人员以及销售渠道等相互独立,不存在交易和资金往来。”

根据申报材料国能日新历史上存在较多股权代持的情形,大部分情形下相关人员未签署代持书面文件。

因此创业板上市委要求国能日新)补充披露代持产生的原因和背景,股权代持还原的过程,上述代持是否已经彻底清理,未签署代持书面文件情况下如何确定属于股权代持,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截至目前是否存在代持、委托持股等可能导致股东所持国能日新股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

国能日新回复表示:

公司股权演变中的代持产生和还原的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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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2年8月,上述股权代持已清理完毕。据与上述人员的访谈或其出具的声明,鉴于王小蓬、涂荣疆、于付营、张宏阁和李宇霞投资时作为投资人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为便于办理工商登记等流程性手续,故由其亲属代持股权;双方基于亲属关系未签署书面的代持协议,但明确了被代持方为公司股权实际持有人,前述代持关系已于2012年8月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解除;上述人员与公司任何现任股东、曾任股东、被代持人等任何一方之间,均不存在任何现实或潜在的争议或纠纷。

根据公司股东出具的《关于股份的承诺函》,“本单位/本人持有国能日新的股份系由本单位/本人实际持有,不存在为其他个人或实体代持或代为管理股份的情形,本单位/本人亦不存在委托其他个人或实体代本单位/本人持有或管理股份的情形,不存在信托持股及表决权持股等情形。”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代持、委托持股等可能导致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

经核查,保荐人、国能日新律师认为:截至2012年8月,上述股权代持已全部解除,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不构成国能日新首发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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