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保障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设 最高法发布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规定

    记者 吴晓璐

    3月16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为服务和保障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设,进一步明确北京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近日,最高法研究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今日正式发布。

    据最高法民二庭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规定》出台是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方案》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北京法院在金融审判专业化方面进行了多方位探索,已基本形成相对完整的金融审判组织体系和有效的审判工作机制,积累了丰富的金融审判实践经验,具有较好的审判队伍人才基础。

    据悉,《规定》共十三条,对北京金融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等三类案件范围进行了明确,对北京各级法院金融案件的审级关系作出了划分。《规定》的主要创新之处有三:一是对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二是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企业相关证券纠纷,由北京金融法院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三是对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引发的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对于北京金融法院有权管辖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案件,最高法民二庭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条的法律依据是去年新修订的《证券法》第二条第四款,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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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在修订的期货法(草案)及商业银行法(草案)也规定了类似的我国法域外适用条款。随着我国金融市场进一步改革开放,我国金融法律的域外适用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北京金融法院集中管辖以上案件,有利于推动新证券法域外适用效力的落地实施,完善我国金融法治的域外适用司法规则。”最高法民二庭相关负责人表示。

    对于“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的相关证券纠纷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进行跨区域集中管辖,最高法民二庭相关负责人表示,这突出了北京金融法院的全国性特色,也有利于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公正高效审理这类案件。

    另外,《规定》显示,以全国股转公司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场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和涉金融行政案件,亦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对此,最高法民二庭相关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号)规定:“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管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后,此类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因“新三板”所在地在北京,该条比照上述规定,给予“新三板”与上交所、深交所同等的集中管辖待遇。

    “北京金融法院的设立,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法院组织体系的重大举措。”最高法表示,《规定》围绕北京作为国家金融管理中心的区域功能定位和特点,立足当前金融审判工作实际,服务国家金融战略实施,为即将挂牌的北京金融法院发挥专业审判职能提供了制度保障。

(编辑 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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