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全国首例侵犯杭州亚运会特殊标志及不正当竞争案

本次结合炜衡所代理的全国首例侵犯杭州亚运会特殊标志及不正当竞争案,为大家介绍一下体育赛事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杭州亚运会作为被公众所知悉的,社会影响力较大。换言之,“杭州亚运会”或者“亚运会”这几个字,虽然街头巷尾大家都能说,但如果是出现在商业活动中,则具有特殊的法律意义和严格的使用限制。这是炜衡所代理的全国首例侵犯杭州亚运会特殊标志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背景:

近年来,我国多次举办大型国际综合体育赛事,并受到全社会的广泛重视。其中,每四年一届的亚洲运动会(以下简称:亚运会),是亚洲地区规模最大、水准最高的综合性运动会。杭州在2015年获得2022年亚运会主办权后成立了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筹备组织赛事。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炜衡)作为杭州2022年第19届亚运会官方法律服务供应商,有幸在保护赛事受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等行为的侵害等方面做出了一些积极贡献。

本次结合炜衡所代理的全国首例侵犯杭州亚运会特殊标志及不正当竞争案,为大家介绍一下体育赛事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案例介绍:

本案基本案情是:2021年3月,杭州亚组委发现在百度网站搜索“杭州亚运会”时,第一条搜索结果为“杭州亚运会_旁山水时代丨与全国第三座SKP面对面_热席..”,内容系被告一杭州龙都置业有限公司开发楼盘“山水时代”的营销页面。经调查,该营销信息系由被告二杭州百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在此之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公告核准了杭州亚组委对中英文“杭州亚运会”“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等12件特殊标志提出的登记申请。

在本案中,原告亚组委诉称,“杭州亚运会”是原告的特殊标志,二被告明知“山水时代”楼盘与杭州亚运会无任何关联,其未经原告授权擅自使用“杭州亚运会”作为该楼盘搜索关键词的行为属于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且被告一已曾在2020年4月因未经原告授权而在宣传推广中使用亚运会吉祥物图片的隐性营销行为被原告约谈,事后亦向原告出具书面说明及承诺书,承诺今后杜绝此类情况再度发生。因此,被告一时隔不到一年的时间再次侵权,具有主观恶意,发布广告的被告二应当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第一,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规定,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亚组委的特殊标志专有权。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相关包装或装潢及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杭州亚运会作为被公众所知悉的,社会影响力较大。二被告通过设置百度搜索关键词,引流楼盘广告。足以使得公众认为楼盘与亚运会存在某种程度的关联杭州获得2022年亚运会主办权,被告获取更大商业利益存在可能,被告欺骗消费者杭州获得2022年亚运会主办权,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第三,被告一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赔偿数额,法院则综合考量了以下因素:第一,被告一曾经侵犯过亚组委知识产权,再次发生,重复侵权,主观恶意明显。第二,被告一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布广告后对于楼盘的销售有明显推动效益。第三,虽然被告一主张案涉广告发布持续时间短,点击数、次数少,但是被告一并没有主动停止侵权。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一应当赔偿原告90万。

针对被告二,法院认为:根据《广告法》第31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被告二作为专业的广告公司,应具备更专业的判断能力,被告二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原告有权要求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认定上,由于被告二与被告一2020年4月使用亚运会吉祥物的侵权行为无关联,因此法院判定被告二在60万元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一和被告二虽辩称应由对方承担主要责任,但推广发布合同产生的内部纠纷,不影响对外民事责任的承担。

此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二被告亦已经履行完毕。

律师分析:

在分析亚组委的案例之前,先给大家介绍一下体育赛事中最常见的一些侵权行为。上世纪八十年代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启动了市场开发计划,通过接受赞助或运用赛事相关的知识产权取得收入,挖掘了体育赛事的巨大商业价值。此后,越来越多的企业纷纷加入赞助商的行列,并积极争取成为高层级赞助商。到现在,体育赛事和商业赞助可以说是密不可分了。

杭州亚运会也沿用了这一模式。杭州亚运会的赞助企业为亚组委提供资金、产品、服务等支持,作为合同对价,可以享有相应的赞助权益回报。赞助权益最重要的是亚运会授予赞助企业的授权称谓,根据不同的赞助层级分别称为杭州亚运会官方合作伙伴、官方赞助商、独家供应商、供应商,保赞助企业可以将官方称谓与自身品牌绑定,并向社会公众广而告之。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既然冠名是赞助企业的权益,反过来说,没有赞助杭州亚运会的企业,如果直接宣称其为杭州亚运会的官方合作伙伴、赞助商、供应商,则构成直接的侵权行为,不但侵害了杭州亚运会的商业利益,影响杭州亚组委的形象,也侵害了真正的赞助企业的权益。

不过,随着中国法制的健全和法治意识的增强,针对亚运会等大型活动的简单侵权已经大为减少了,取而代之的,是更为隐晦复杂的“隐性营销”。隐性营销的概念是舶来品,法律上通常将它归到不正当竞争的范畴。以杭州亚运会为例,隐性营销包括某一主体任何可能明示或暗示自身与杭州亚运会任何活动具有实质上并不存在的商业关联,或虽然事实上具有一定的关联,但该主体未经杭州亚运会授权进行广告、宣传、商业识别或其他市场开发活动,从而造成受众误解该主体和杭州亚运会存在关联,误以为其是杭州亚运会赞助企业的行为。我们不妨将隐性营销理解为“搭便车”形式的虚假宣传。

因此,即使某个企业确实为杭州亚运会提供了产品和服务,但是没有对杭州亚运会进行赞助,那么这个企业与杭州亚组委在签订合同时则会受到无市场开发权条款的限制,即无法向社会宣传其为杭州亚运会的供应商、无法使用赛会的授权称谓、赞助标志和相关知识产权进行商业关联或开展广告、宣传、商业识别或其他市场开发活动,也不能协助第三方为商业目的从事以上行为。

换言之,“杭州亚运会”或者“亚运会”这几个字,虽然街头巷尾大家都能说,但如果是出现在商业活动中,则具有特殊的法律意义和严格的使用限制。现行法律下,反隐性营销的防火墙不仅包括合同条款的明确约束,还有国务院《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2条定义了“特殊标志”是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第16条则规定了特殊标志相关侵权行为的构成和处罚。

简单介绍了“隐性营销”的概念后,我们再来看一个具体案例。2021年10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2022年杭州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诉杭州龙都置业有限公司、杭州百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第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庭前与原告达成和解撤诉)一案。这是炜衡所代理的全国首例侵犯杭州亚运会特殊标志及不正当竞争案。经庭后合议,法院判决杭州亚组委胜诉。庭审实况进行了全程线上直播,引起了许多媒体和民众的高度关注。

本案作为大型国际综合体育赛事知识产权权益保护的第一案,将鼓舞权利主体以法律武器有力反击隐性营销,杜绝侵权现象。同时,它也是在体育赛事中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示范。赛场上的更高、更快、更强、更团结,需要规则和法律的保障,赛场外的公平、真实、诚信、合规同样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守护!

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希望通过法律人的服务,为全世界的消费者建设一个更放心、更开心的消费环境。

作者介绍:张小炜,炜衡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席,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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