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撤销股份委托事项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19年1月27日,萍乡范钛客与叶仙玉、星星集团及星星科技其他相关股东签订了《股份收购协议》,根据《股份收购协议》的约定,叶仙玉、星星集团同意在星星科技股份过户完成后,将其持有的剩余星星科技的全部股份对应的除分红、转让、赠与和质押权利之外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等)无偿地委托萍乡范钛客行使,委托期限为自《股份收购协议》约定之股份转让事项完成之日起五年。

验血检查咨询:DNA26272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星星科技”)收到控股股东萍乡范钛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萍乡范钛客”)出具的《关于同意撤销委托事项的书面说明》,萍乡范钛客同意叶仙玉、星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星集团”)撤销对其的表决权委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权益发生变动,本次权益变动未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撤销股票表决权委托引起。2019年1月27日,萍乡范钛客与叶仙玉、星星集团及星星科技其他相关股东签订了《股份收购协议》,根据《股份收购协议》的约定,叶仙玉、星星集团同意在星星科技股份过户完成后,将其持有的剩余星星科技的全部股份对应的除分红、转让、赠与和质押权利之外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等)无偿地委托萍乡范钛客行使,委托期限为自《股份收购协议》约定之股份转让事项完成之日起五年。在委托期限内,叶仙玉、星星集团如撤销上述委托事项,应征得萍乡范钛客书面同意。相关股权转让事项已于2019年4月9日完成,上述表决权委托事项已生效。

根据萍乡范钛客于2020年3月17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撤销委托事项的书面说明》,萍乡范钛客同意叶仙玉、星星集团撤销基于《股份收购协议》中“委托事项”产生的全部对萍乡范钛客的授权委托,并解除上述委托事项,即萍乡范钛客与叶仙玉、星星集团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前,萍乡范钛客在星星科技合计拥有权益的股份为267,647,3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94%;本次权益变动后,萍乡范钛客拥有权益的股份为144,056,0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04%。

本次权益变动前星星科技股票,叶仙玉先生及星星集团在星星科技合计拥有权益的股份为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本次权益变动后,叶仙玉先生及星星集团拥有权益的股份为123,591,3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90%。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制权的归属

2020年3月16日,星星集团与叶仙玉出具了《关于不谋求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的声明与承诺函》,叶仙玉及叶仙玉控制的星星集团声明并承诺:“本人充分认可并尊重萍乡范钛客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充分认可并尊重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不存在谋求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意图;本次表决权委托撤回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主体不会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谋求控制权地位,不以谋求控股权为目的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会通过接受委托、征集投票权、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等方式增加上市公司的表决权;不会采取与其他交易对方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或通过其他安排,协助其他交易对方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主体也不会单独或者通过与他人一致行动等方式谋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层面的控制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萍乡范钛客持有公司15.04%的股份,仍为公司单一第一大股东。公司第二大股东叶仙玉直接及通过其控制的星星集团间接持有星星科技12.9%的股份,但叶仙玉及其控制的星星集团均已作上述关于不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除萍乡范钛客、叶仙玉及星星集团外,其他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较低且比较分散。由此,萍乡范钛客可以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另一方面,萍乡范钛客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公司董事会中现有非独立董事人数为5人,其中萍乡范钛客提名并获任命的非独立董事3名,占公司非独立董事过半数,范钛客提名并获任命的董事人数足以对公司董事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本次权益变动即萍乡范钛客与叶仙玉、星星集团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后,萍乡范钛客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的控制权不会发生变化。

三、律师意见

关于本次萍乡范钛客同意撤销表决权委托曁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事项,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3月18日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1、叶仙玉、星星集团撤销委托投票权已履行相关审议批准程序,不违反《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合法有效。

2、上述委托投票撤销后,叶仙玉、星星集团与萍乡范钛客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解除。

3、叶仙玉、星星集团出具关于不谋求星星科技控制的承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4、叶仙玉、星星集团与萍乡范钛客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萍乡范钛客、实际控制人仍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司的控制权归属没有发生变化。

四、其他说明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星星科技股票,相关股东编制并提交了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的《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特此公告。

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19日

原创文章,作者:第一财经,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aike.d1.net.cn/14607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