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2020社会保险年度广州市

社会保险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一览表

(2020年7月1日-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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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险种

缴费基数(人民币)

费率

上限

下限

单位

个人

企业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0268

3,803

14%

8%

个体经济组织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0268

3,803

12%

8%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30876

6175

5.5%

2%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10292

0.26%

——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10292

0.50%

——

工伤保险(按行业分为八档费率)

——

——

一、根据行业调整为八个档次(0.2%、0.4%、0.7%、0.9%、1.1%、1.2%、1.3%、1.4%)。
二、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施费率下浮;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三、在广州市现行工伤保险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参加广州市工伤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现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阶段性下调比例从30%统一调整至50%,执行期限为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四、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从2019年7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工程含税合同总造价的0.8‰。

——

失业保险(分为三档浮动费率)

30876

2100

0.32%、0.48%、0.8%

0.2%

生育保险

30876

6175

0.85%

——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20268

3803

16%

8%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延缴人员、失业人员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0268

3803

——

20%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

6175

——

7.5%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10292

——

0.26%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10292

——

0.5%

  备注:

  一、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

  (一)延长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执行期限

  对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2020年2月至12月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对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6月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

  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相应类型,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

  原根据粤人社发〔2020〕58号文享受了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的延长减免期重新计算减免额并按规定予以退费。

  (二)调整延缴、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期限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其中,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延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

  延期缴纳后,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可继续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至2020年12月31日,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三)2020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

  三、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保持不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第三条规定,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缴费基数下限保持不变,为3803元。

  (二)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为20268元,缴费基数下限保持不变,为3803元。

  (三)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

  2020社会保险年度(2020年7月1日-2021年6月30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为20268元,缴费基数下限保持不变,为3803元。

  四、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

  (一)降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率

  1.用人单位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为5.5%,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延缴人员、失业人员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为7.5%。

  2.2020年2月至6月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3.5%结束后,根据《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广州市财政

  局关于印发阶段性降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率的通知》的规定,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统一恢复到5.5%。

  3.政策执行期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二)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1.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对各类行业对应的工伤风险基准费率分别调整为以下八个档次: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2%,1.3%,1.4%。

  2.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施费率下浮;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执行浮动费率的缴费单位名单及费率由人社部门提供。

  3.在广州市现行工伤保险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参加广州市工伤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现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阶段性下调比例从30%统一调整至50%,执行期限为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4、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从2019年7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工程含税合同总造价的0.8‰。

  (三)调整失业保险费率

  1.从2019年10月1日起调整失业保险的浮动费率,分为0.8%、0.48%和0.32%三个档次,个人费率为0.2%。执行浮动费率的缴费单位名单及费率由人社部门提供。

  2.上述浮动费率适用对象为在广州地区参加失业保险满五年用人单位。对于在广州地区参加失业保险不满五年的(含新参保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单位费率按0.48%征收。个人费率为0.2%。

  3.政策执行期到2021年4月30日。

  备注:以上政策如发生调整,请以最新公布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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