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1.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提取:
(1)职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
(2)票据在有效期内(三年以内)。
(3)职工或其家庭成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购买住房(含商品房、政策性住房或保障性住房)的。
(4)2010年9月30日之后购买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异地)不得提取。
2.社保存量购房提取:
(1)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之前,根据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缴存住房公积金。
(2)购买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
3.拆迁补偿增大住房面积提取:
(1)职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
(2)票据在有效期内。
(3)职工或其家庭成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拆迁补偿增大住房面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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