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广西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有关要求。
3.普通话水平要求达到二级乙等以上。
4.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要求在认定机构指定医院,按照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体检,达到教师资格认定的身体条件要求。
5.取得全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办理材料:
居民身份证
户口薄(页)或居住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
彩色免冠证件照(半年内,小2寸,3.5 * 4.5cm)
毕业证
《港澳台学历认证书》或《国外学历认证书》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职业资格证书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6楼南宁市行政审批局文教卫生科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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