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道・专题|@职工,“危险作业罪”入刑,事关你的安全生产权益
● “危险作业罪”入刑,首批典型案例公布,均与危化品有关
● 隐患行为入刑,前置安全红线,提高违法成本
● 新《安全生产法》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明确政府和部门监管职责
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其中有3条涉及安全生产,特别是“危险作业罪”入刑,进一步健全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法律依据。
两起典型执法案例●●
3月19日,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公布两起涉嫌“危险作业罪”的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典型执法案例。
1
浙江杭州萧山区:
一公司厂区简易仓库内堆放大量危化品气瓶,且紧邻员工宿舍楼。
2
山东青岛西海岸新区:
某集装箱仓储物流场站的8个集装箱存放危化品共计163.2吨。
“危险作业罪”入刑意味着啥?●●
///
隐患行为入刑,安全红线前置:当前,大部分安全事故都是企业违法违规所致,此前在安全生产监管中,对未引发事故的重大违法行为只能行政处罚。以结果为导向的处罚标准,增加了企业违法的侥幸心理。“危险作业罪”入刑将违法行为的排查与责任追究前置,安全生产违法成本大大提高,显示了打击安全生产事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决心。
哪些情形符合“危险作业罪”? ●●
情
形
一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情
形
二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情
形
三
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新《安全生产法》将出台 ●●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公布施行,在2009年、2014年进行了两次修正。日前,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亮点: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有主体责任 ●●
生产经营单位对于安全生产负有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负有监管职责●●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管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职工享有哪些安全生产权利?●●
1
知情权
2
获得职业健康防治服务
3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
紧急状态下停止作业或撤离
5
享有工伤保险,要求民事赔偿
6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职工享有哪些安全生产义务?●●
1
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2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
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4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权益,“娘家人”来撑腰
///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并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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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企业签订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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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不定期督查
!
开展“安康杯”竞赛,营造良好氛围
//安全无小事 规则记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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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名为《我选择了视而不见》的短视频曾在安全生产管理领域获奖无数,被评价是“最该让管理干部和员工看的安全生产视频”。视频结尾有这样一首小诗――
我选择了视而不见
那天我本可以拯救一个生命,
但是我却选择了视而不见。
并非我没有发现,
我就在现场,并且我有时间。
只是我不想像个傻瓜,
为一个安全的规则而喋喋不休。
我知道他以前做过这个工作,
如果我出言指责,他一定会大发脾气。
并且,事情看起来也没那么危险,
我以前也这样干过,这他也知道。
所以,我摇摇头走开了,
他应当和我一样明白其中的风险。
他铤而走险,我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正因为如此,我眼睁睁的看着他死去。
那天我本可以拯救一个生命,
但我却选择了视而不见。
如今我每次看到他的太太,
我都会自责未能挽救他的生命。
我心中永远承受那份愧疚,
希望这种感觉你不会拥有。
如果你看到别人在冒风险,
拿他们的健康或生命在做试验,
只需责问一句或提醒一番,
就能帮他们活过明天。
如果你看见别人铤而走险,而你却置之不理,
但愿你永远别说:
我那天本可以拯救一个生命,
但我却选择了视而不见。
!
对身边的安全生产隐患及时“吹哨”!!!
责任编辑 | 罗娟 王维砚
工道 第 58 次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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