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坑”不少,法官:加盟开店前应该这样做

特许经营“坑”不少,法官:加盟开店前应该这样做

特许经营因其投资周期短、效益高、无需太多经验的运营模式,受到很多年轻创业者的青睐。但因行业领域鱼龙混杂,很多加盟者缺乏法律风险意识、盲目开店却考察不足,纠纷频发。记者4月25日从丰台法院获悉,特许经营纠纷中特许人谎称进口品牌、产品供应弄虚作假的情况不在少数。

特许经营“坑”不少,法官:加盟开店前应该这样做

涉诉案件中餐饮服务类占比高达60%以上

丰台法院统计近3年来审理的特许经营类案件发现,案件涉及服装销售、餐饮服务、汽车产品和服务、美容美发、家装建材、快递运输、不动产经纪等诸多行业,多为加盟者初始投入适中,技术含量相对不高的行业,其中餐饮服务占比高达60%以上。

此外,法院发现,近两年某些特许人为了规避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制,开始通过签订看起来非“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多份合同、变更具体条款文字表述等隐蔽方式,刻意规避特许经营合同特征,力图将涉案合同性质伪装为一般商事合同,让被特许人无法受商业经营特许经营管理的保护,给被特许人维权带来新的困难。

此外,《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但在现实中,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特许经营合同低于3年的占87%。这就造成,被特许人在约定的经营期限内回本困难。

假洋牌、产品供应弄虚作假等现象多

看上去很美的特许经营,实际上可能问题重重。总结案件审理情况,丰台法院发现特许经营行业有谎称进口品牌、经营信息披露不实等诸多问题。

一是谎称进口品牌或攀附海外关系。部分特许经营企业明明是土生土长的国产品牌,却起了一个响亮的看起来像外国企业的名字,并自称是某国的知名品牌或比较隐晦的自称“享誉全球多年,进军中国市场”;还有部分特许人为了将自己的品牌打造成国外品牌,在国外开设一家与国内企业名称相同或相似的企业,以此来宣传自己是国外企业,但实际国内国外两家公司都是同一人设立,外国公司也从未经营过相关特许项目;甚至还有部分企业自称属于某国外企业集团,经查证,其所称的该国外企业集团确实真实存在,但与涉案特许企业无任何关系。

二是经营信息或特许经营资源披露不真实。部分特许经营企业宣传其是某某协会会员或经过某某机构认证,但实际其会员资格纯属虚假宣传。部分特许经营企业将未注册的商标或正在申请中的商标宣传为注册商标,将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作为拥有注册商标的证明,还有一些特许人没有专利技术谎称拥有专利技术。

三是“两店一年”条件张冠李戴。《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很多特许经营企业并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却宣称“经营多年,全国多家直营店”。

四是产品供应“弄虚作假”。一些特许经营企业为了吸引加盟商加盟,会在签合同前假设多种不切实际的盈利情况,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又想方设法不兑现承诺。

防风险,加盟前应该这么做

丰台法院民四庭(知识产权庭)庭长张炎表示,要注意“特许经营合同”三大特征。1.特许人须拥有经营资源,这种经营资源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也包括字号、商业秘密、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等能够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的经营资源。2.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3.被特许人获得特许人的经营资源是有偿的。

同时,加盟前,应当做好“尽职调查”。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企业信息查询手机APP等查询该特许经营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等信息;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企业应当在国家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加盟人可以登录商务部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网查询该企业的特许经营备案信息。也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网站查询特许经营企业是否拥有其所称的商标、专利等特许经营资源;还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平台查找特许经营企业的相关信息,若该企业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涉诉信息较多,则要慎重考虑该特许经营企业可信度。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 徐慧瑶

编辑 王海萍

流程编辑 刘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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