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能会被交易所“公开认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开认定”,

“证券市场禁入”是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的措施之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是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监管措施之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职务”是交易所纪律处分之一。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沪主板/深主板/中小板17.3、17.4;创业板16.3、16.4)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违反股票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交易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其中公开谴责、公开认定处分可以并处。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八条本所纪律处分包括:

……(三)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信息披露境内代表,即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或者通过其他公开方式,认定相关人员3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境外发行人信息披露境内代表;……

第四十五条本所纪律处分包括:

……(三)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即本所公开认定有关人员三年、五年、十年或者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红筹公司信息披露境内代表等职务的纪律处分;……

本文将通过近期被交易所“公开认定”的处分案例,分析近几年变动情况,探索其违规行为有哪些。

一、概况

据他山小编统计,2016年至今,上交所、深交所共出具了28份处分类型含有“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职务”的纪律处分决定(其中沪市21份,深市7份);涉及处分对象64名(其中沪市50名,深市14名)。

(一)板块分布

从数量变动趋势看,近几年逐年增加,2019年1-11月出具15份,涉及处分对象25名。从板块分布看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指引,沪主板居多,中小板、创业板今年“突发”5例。

具体情况如下:

(二)处分对象统计

从处分对象看,上述被交易所“公开认定”的64名处分对象中,相关责任人员主要涉及时任董事长(含兼任)33名、时任高管(含兼任)30名。其中,涉及时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含兼任)18名(占比28.13%)、时任董事会秘书(含兼任、代行)8名(占比12.50%)、时任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含兼任)8名(占比12.50%)。

具体情况如下:

处分对象

人数

占比

沪市

深市

合计

时任董事长

18

7

25

39.06%

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3

3

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指引_境外董事费,抵扣个税_公司ipo上市操作指引(修订)

6

9.38%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代行)

1

1

1.56%

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代行)

1

1

1.56%

时任董事

2

2

3.13%

时任独立董事

2

2

3.13%

时任董事兼控股股东董事长

1

1

1.56%

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5

2

7

10.94%

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1

1

1.56%

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

公司ipo上市操作指引(修订)_境外董事费,抵扣个税_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指引

2

1

3

4.69%

时任董事兼财务负责人

1

1

1.56%

时任总经理/副总经理

2

2

3.13%

时任董事会秘书

2

2

3.13%

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2

2

3.13%

时任财务总监

2

1

3

4.69%

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1

1

1.56%

股东、股东相关负责人

4

4

6.25%

合计

50

14

64

100.00%

(三)期限统计

从期限看,2016年至今被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的期限主要有3年、5年、10年、终身。其中,被交易所公开认定10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职务的数量相对较多。

具体情况如下:

二、被交易所“公开认定”的处分案例汇总

大部分纪律处分决定涉及多项违规行为,上述28份含有“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中涉及一百二十余项违规行为,高频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1、违规对外担保;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3、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及其进展,未及时充分揭示重大风险;

4、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会计差错更正;

6、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不准确;

7、未履行承诺;

8、未建立有效信息披露联系机制,拒不配合落实监管要求等。

2016年至今,被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职务”的处分案例汇总如下:

(一)深交所

注:上表处分案例主要详述“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职务”的情况,此外视情节轻重可能还涉及其他处分或处罚。

(二)上交所

境外董事费,抵扣个税_公司ipo上市操作指引(修订)_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指引

注:上表处分案例主要详述“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职务”的情况,此外视情节轻重可能还涉及其他处分或处罚。

三、被交易所“公开认定”的后果及影响

1、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监高(深市),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沪主板)

《规范运作指引》深市三板块

3.2.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

第十条除第十一条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为董事候选人:

(一)三年内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三年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处于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市场禁入期;

(四)处于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本条所述期间,以拟审议相关董事提名议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为截止日。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五、加强对上市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

……(四)上市公司不得聘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情形的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且尚在禁入期的人员,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未满两年的人员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2、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

第八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四)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

(七)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

境外董事费,抵扣个税_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指引_公司ipo上市操作指引(修订)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3、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股票上市规则》沪主板、深市三板块

3.2.4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3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3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4.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最近12个月内)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八条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指引,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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