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宁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制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确定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以上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并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

委员(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委员

(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委员会

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

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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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委员会委员。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

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委员会会议并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制度、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制度、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

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四条   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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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以电子邮件、

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形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

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公司董事会、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

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

日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形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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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收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会议可以采取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

书面传签等通讯方式召开、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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