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组织、董事行为及操作规则,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
用,督促董事正确履行其权利和义务,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优宁维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
则,作为董事及董事会运作的行为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
公司的法人财产。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
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
第四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
解散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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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具体如下:
(一)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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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
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
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权限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审
议批准。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涉及数额
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应通过股东大会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公司在连续十二个内发生的上述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
累计计算。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会可以在本规则第七条权限范围内授权总经理批准上述交易。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与通知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
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
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
视情况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除前条第(五)项的董
事长认为必要时之外,均应当通过证券事务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
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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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证券事务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
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
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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