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和
行为,保证股东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
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
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大会的正常召
开负有诚信责任,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不得
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
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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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审批决策权限
第八条 除《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应由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一) 对外担保事项(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1.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在
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6.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履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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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
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二)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三) 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四) 除上述交易外的其他交易行为,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
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以及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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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
会。
第十条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作出相关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的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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