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尊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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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南方尊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南方尊利一年定开债券发起
基金主代码 008745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 年 2 月 26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南方尊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南方尊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2 年 2 月 28 日
赎回起始日 2022 年 2 月 28 日
注: 1、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本个开放期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28 日至 2022 年 3 月 25
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本基金自 2022 年 3 月 26 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
2 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
效日的年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内,投资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本个开放期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28 日至 2022 年 3 月 25 日。
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本基金自 2022 年 3 月 26 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开放期间,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基金的规模情况和
市场变化情况,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或提前结束申购业务,赎回业务不受影响。届时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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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 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
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
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对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为每笔 1000 元。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用分别计
费。
销售机构可参考上述标准对申购费用实施优惠。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
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2、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
购申请不成立;
4、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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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 1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在
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
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对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收取不高于1.5%的赎回费,具体情况如下:
份额持有期间 赎回费率
N<7 日 1.5%
7 日≤N<30 日 0.1%
N≥30 日 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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