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全球新能源车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全球新能源车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重要提示
1、银华全球新能源车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
下简称“本基金”)已于 2022 年 1 月 29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可【2022】268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
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别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 基金。本基金采取开放式的运作方式。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包括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而不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
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基金管理人需在调整实施前及时公告。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6、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21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指定销售机构的
销售网点)公开发售。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指定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之“(十四)销售机构”、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
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
内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另外,如
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7、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开立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本基金发售期
内,本基金直销机构和指定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
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
8、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
他人违规进行认购。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
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的瑕疵或其他障碍。
9、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设置上限,
且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的相关规定。
10、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
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每笔追加认购
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基金管
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
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认购金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
首笔认购和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如果本基金单一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
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
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
11、认购的确认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
则,由于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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