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
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
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获得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4082 号文核准。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具体方案。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方案合理、切实可
1
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及方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本次进一步明确的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具体方案。
二、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成后,公司董事
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 2021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相关事宜,并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士负责办理具体事
项,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事
宜。
三、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将开设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公司及实施
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将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该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规范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张 跃 侯德根 朱正洪
2022 年 2 月 22 日
原创文章,作者:hkdnat2,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aike.d1.net.cn/11841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