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特钢:中信特钢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

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

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获得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4082 号文核准。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具体方案。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方案合理、切实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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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及方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本次进一步明确的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具体方案。

    二、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成后,公司董事

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 2021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相关事宜,并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士负责办理具体事

项,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事

宜。

    三、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将开设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公司及实施

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将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该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规范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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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张  跃         侯德根         朱正洪

                          2022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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