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中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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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

度的有关规定,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1.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

称“《业务办理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不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激

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下同)高级管理

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均与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

务关系,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4.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

《业务办理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

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业务骨

干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最终提升公司业绩。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该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

的趋同,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和业务骨干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进

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

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

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净利润指标,净利润指标是反映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价值

成长性的重要指标。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基于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

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制定,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

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

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公司制订的《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赵立三          唐  炫         李  量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2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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