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53 证券简称:汇宇制药 公告编号:2022-012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 2021 年 5 月 26 日审核同意,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8 月 3 日《关于同意四川汇
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
2596 号)同意注册,汇宇制药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63,600,000 股,发行价格 38.87 元/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
额为 247,213.20 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 11,145.72 万元,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36,067.48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于 2021 年 10 月 19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了编号为天健验〔2021〕11-44 号的《验资报告》。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了
专户存储制度,到账后已全部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
专户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
集资金相关监管协议。
2022 年 1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
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
新项目的议案》。2022 年 1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同意增加全资子公司四川泽宇药业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泽宇药业”)作为建设“高端绿色药物产业延链项目”
的实施主体,并使用超募资金 28,861 万元用以实施新募投项目。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
目的公告》(2022-003 号)。
2022 年 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子公司泽宇药业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并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决定和办理具体有关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次新增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开立募集资金存储
专户,并及时与公司、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
资金监管协议等。
二、协议的签订情况以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泽
宇药业与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并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如下:
序号 开户人 募投项目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1 四川泽宇药业 高端绿色药物 乐山市商业银行 020000461614
有限公司 产业延链项目 股份有限公司内
江分行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泽宇药业与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保
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泽宇药业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
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
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_020000461614_,截至_2022_年_2_月_18_日,专户余额为_0_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_ 高端绿色药物产业延链项目__等募集资金
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
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
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
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
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_杨泉_、__田斌__可以提
前告知后在工作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
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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