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有权立法机构、监管机构已公开颁布、生效且
现行有效之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 言)
根据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润欣科技”)委托,本
所指派陈鹏律师、朱嘉靖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前已经发生的事实或存在的事实,根据本所律师对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
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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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对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
次发行有关的事项,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资格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管辖范围
内的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
实的、完整的、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
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本所律师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
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
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法定
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
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
责任。
基于上文所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
开发行证券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出具了法律意见如下。本所律师出
具法律意见的相应具体依据请参见本所律师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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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为本法律意见书表述方便,于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左栏所列词语
具有该词语相应右栏所作表述的涵义:
1.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指已公开颁布、生效并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有权监
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
件。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法律意见书所
述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
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2.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3. 发行人/润欣科技: 指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 润欣有限: 指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上海润欣
科技有限公司。
5. 润芯投资: 指上海润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 润欣勤增: 指润欣勤增科技有限公司。
7. 润欣系统: 指润欣系统有限公司。
8. 宸毅科技: 指宸毅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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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香港商润欣: 指香港商润欣系统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
10. Singapore Fortune: 指 Singapore Fortune Communication Pte.
Ltd.
11. Fortune Semiconductor: 指 Singapore Fortune Semiconductor
Technology Pte.Ltd
12. 上海银燕: 指上海银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3. 润欣信息: 指上海润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4. 领元投资: 指领元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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