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2-009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提升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治理水平,维

    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董事会成

    员人数等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同步对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向工

    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

       按照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和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目前公司董事

    会成员人数为 8 人,其中非独立董事 5 人,独立董事 3 人,监事会成员人数为 3

    人。公司拟将董事会成员人数由 8 人变更至 6 人,其中非独立董事 4 人、独立董

    事 2 人,将监事会成员人数由 3 人变更至 5 人。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

    议事规则》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方式之一进行: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式;                   公 司 依照 本章 程 第二 十三 条中 第

         (二)要约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公 司 依照 本章 程第 二 十三 条中 第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 超 过 其所 持 有本 公 司股 份 总数 的 得 超 过 其所 持 有本 公 司股 份 总数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 股份。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

       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

       得超过 50%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股计划;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的其他事项。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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