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2-009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提升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治理水平,维
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董事会成
员人数等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同步对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向工
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
按照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和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目前公司董事
会成员人数为 8 人,其中非独立董事 5 人,独立董事 3 人,监事会成员人数为 3
人。公司拟将董事会成员人数由 8 人变更至 6 人,其中非独立董事 4 人、独立董
事 2 人,将监事会成员人数由 3 人变更至 5 人。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
议事规则》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方式之一进行: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式; 公 司 依照 本章 程 第二 十三 条中 第
(二)要约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公 司 依照 本章 程第 二 十三 条中 第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 超 过 其所 持 有本 公 司股 份 总数 的 得 超 过 其所 持 有本 公 司股 份 总数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 股份。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
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
得超过 50%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股计划;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的其他事项。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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