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
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
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大连、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德
哥尔摩、纽约
中国 广西 南宁 民族大道 118-3 号洋浦南华大厦 17 层 邮编:530022
电话: (+86)0771-5760061 传真: (+86)0771-5760061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录
释义 ……………………………………………………….. 2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第 4 题 ………………………………….. 4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第 6 题 …………………………………. 10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第 7 题 …………………………………. 20
四、《审核问询函》问题第 8 题 …………………………………. 28
3-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释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其他未列示的名
称、词语与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具有相同的含义:
益阳益华 指 益阳益华水产品有限公司
益阳产投 指 益阳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巾帼仓储 指 湛江市巾帼仓储有限公司
天润水产 指 湛江天润水产有限责任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湛江国联水产股份有限公司
指
(一)》 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计数与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
四舍五入所致。
3-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南宁)律意字(2021)第 577-1 号
致: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接受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
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李长嘉律师、廖乃安律师为发行人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的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12 号》《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及其他适用的政府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
发行人相关的事实及其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了《国浩律师
(南宁)事务所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国浩律师(南
宁)事务所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下发的编号为审核函
〔2022〕020015 号的《关于湛江国联水产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就《审核问询函》
中的相关问题,出具《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湛江国联水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并构成《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不可分
割的一部分。
除《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另有说明外,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其他法律问
题之意见和结论仍适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表述。《律
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释义、引言部分亦继续适用于《补充
3-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如下: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第 4 题
2019 年以来,发行人新增融资性质贸易业务,因合并抵消时漏抵该部分融资
性贸易销售收入,导致发行人 2019 年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财务报表存在
会计差错,发行人对相关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发行人融资性质贸易业
原创文章,作者:hkdnat2,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aike.d1.net.cn/11452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