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水产: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

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

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大连、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德

哥尔摩、纽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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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录

释义 ……………………………………………………….. 2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第 4 题 ………………………………….. 4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第 6 题 …………………………………. 10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第 7 题 …………………………………. 20

四、《审核问询函》问题第 8 题 …………………………………. 28

                  3-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释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其他未列示的名

称、词语与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具有相同的含义:

    益阳益华     指 益阳益华水产品有限公司

    益阳产投     指 益阳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巾帼仓储     指 湛江市巾帼仓储有限公司

    天润水产     指 湛江天润水产有限责任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湛江国联水产股份有限公司

            指

    (一)》       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计数与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

四舍五入所致。

                     3-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南宁)律意字(2021)第 577-1 号

致: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接受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

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李长嘉律师、廖乃安律师为发行人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的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12 号》《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及其他适用的政府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

发行人相关的事实及其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了《国浩律师

(南宁)事务所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国浩律师(南

宁)事务所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下发的编号为审核函

〔2022〕020015 号的《关于湛江国联水产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就《审核问询函》

中的相关问题,出具《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湛江国联水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并构成《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不可分

割的一部分。

  除《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另有说明外,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其他法律问

题之意见和结论仍适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表述。《律

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释义、引言部分亦继续适用于《补充

                  3-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如下: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第 4 题

  2019 年以来,发行人新增融资性质贸易业务,因合并抵消时漏抵该部分融资

性贸易销售收入,导致发行人 2019 年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财务报表存在

会计差错,发行人对相关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发行人融资性质贸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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