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铝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的相关议案发

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经审阅,本次调整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

金需求等情况,相关议案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发行方式可行,发行方

案公平、合理,有利于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

  2、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公司拟向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股票。公司已与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书》。现公司拟

与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

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书之补充协议》。

  2021年12月17日,常熟市铝箔厂有限责任公司与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的股份转让已完成过户登记,同日,常熟市铝箔厂有限责任公司与齐鲁财金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表决权委托生效,公司的控股股东由常熟市铝箔厂有限责任公

司变更为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此公司与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

署《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

的股份认购协议书之补充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认购对象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附条

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协议条款

设置合理,有利于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顺利实施。本次关联交易符合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特别是

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

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顾维军     龚菊明     赵增耀

                         二○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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