屹通新材: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930     证券简称:屹通新材     公告编号:2022-013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集和召开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2月17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2年2月1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2月17日9:15-15:00 。

  2、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慈岩镇檀村村公司4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汪志荣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75,001,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01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5,000,000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75.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200股,

                  1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2%。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4,501,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01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

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4,500,0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1,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2%。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议

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提案1.00《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0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0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提案2.00《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0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

  同意4,50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提案3.00《关于投资建设年产2万件清洁能源装备关键零部件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0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0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李青、朱彦颖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3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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