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
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
终的处分决定。)
夏东明:
2016 年 1 月,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
大通”)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你与朱兰英
等 8 名股东合计持有的浙江视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视科传媒”)100%股权。2017 年 9 月,你与朱兰英等 8
名股东与深大通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你作为深大通
收购视科传媒 100%股权的交易对方及业绩补偿义务人,未履
行业绩补偿承诺,涉嫌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第 11.11.1 条的规定。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七条的
规定,本所拟对你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告知拟作
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
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
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0 年
修订)》的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对前述拟
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
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你还可申请听
证,如申请听证,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
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并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等材料。
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2 月 17 日
(联系人:孙女士,联系电话:0755-88668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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