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银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侨

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相关会

议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第二届董事

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增强管理团

队和业务骨干的责任感、使命感,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独立董事

一致同意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16 日,向 75 名激励对象授予

股票期权共计 547.00 万份,行权价格为 15.20 元/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建辉          李适宇          余向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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