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纳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二�二二年二月

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采

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工作规则未规定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应遵守《公司法》、《公司章

程》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任职资格及聘任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上市后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在公司上司前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

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1)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4)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3) 最近三十六个月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4) 公司现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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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任该

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1)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2)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

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

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1) 负责公司上市后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

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2) 负责处理公司上市后的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并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3) 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

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4)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5) 参加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6) 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

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

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所报告;

   (7)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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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8) 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9) 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

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

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

   (10) 《公司法》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

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上市后,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

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

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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