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姿股份:朗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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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2 年修订)

提交 202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 2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3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 5

第五章 附则 ………………………………………………………………………………………………………………………… 10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公

司治理结构,保障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确保股东大会高效、平稳、有序、规

范运作,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朗

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

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

大会。公司监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必要时召集主持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以下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书面通知全体股东并说明原因,

报告中国证监会北京市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见证股东大会,对以下方面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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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的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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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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