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客食品: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

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事项,明确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有关人员重

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和职责,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

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

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确保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的制度。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全资、控股子

公司及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

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

股东、参股公司以及有可能接触相关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的负责人,即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全

资、控股公司负责人和委派到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该部门和该公司重大事项报告

义务人;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期限,及时、准确、真实、

完整地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将有关资料报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事项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述重大交易事项: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虽进行前款规

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

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

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

者计算披露标准。

  (三)关联交易事项,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第六条第(二)项所述之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

及时(于合同签署之前)履行报告义务: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不论

数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

  (4)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或者与不同关联自

然人就同一交易标发生的,成交金额在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5)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发生的或者与不同关联法人

就同一交易标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

查看公告全文…

原创文章,作者:hkdnat2,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aike.d1.net.cn/11323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