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
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
的进行了核查与落实,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投资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赵世君先生、彭颖红先生、薛锦达先生认为:本次投资产业基金暨
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未出现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谢建伟先生认为:本人在本次投资产业基金合作方优欧弼投资管理
(上海)有限公司及基金管理人苏州工业园区华穗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担任
董事长职务。根据关联交易管理的相关要求,本人对此议案予以回避表决。
综上,除谢建伟先生回避表决外,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及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世君、谢建伟、彭颖红、薛锦达
2022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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