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
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绍兴上虞虞
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深圳市华信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华 信 科 ” ) 39% 的 股 权 及 WORLD STYLE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World Style”,与华信科合称“标的公司”)39%的股份
和上海瑞嗔通讯设备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华信科 10%的股权及 World
Style10%的股份,并同时向浙江舜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元企管”)
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交易”)。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评估报告有效期已届满,董事会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
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对标的资产以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
进行加期补充资产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
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盈
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全
面地审查了本次交易补充评估所涉及事项的相关材料,听取了有关人员对本次交
易补充评估情况的详细介绍,经认真审阅相关文件、审慎分析后,基于我们的独
立判断,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经
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
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资产
评估的相关法规、制度、准则,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完成资产评估工作。
因此,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设定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遵循了市
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补充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以验证标的
资产自 2020 年 12 月 31 日以来是否发生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变化。评估机构
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
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
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
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
一致。
4、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补充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
公正性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补充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
况。在本次补充评估工作过程中,评估机构运用的评估方法符合相关规定,评估
公式和评估参数的选用谨慎,资产评估结果合理。经本次补充评估确定标的资产
自前次评估基准日以来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据此确定本次交易的定价基础不作
变化,交易价格不发生改变,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
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所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评估定价公允。
独立董事:洪志良、李伟群、杨利成
2022 年 2 月 14 日
原创文章,作者:hkdnat2,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aike.d1.net.cn/11172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