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博股份: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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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二年二月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2)闽理非字第 28 号

致: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指派柏涛律师、严建云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公告[2022]13 号,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深证上[2020]517

号,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及公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

                  1

一次会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其

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

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

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

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会

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证券时报》上分

别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证券时报》上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 14:30 以现场会议方式在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 26 号鸿博梅岭

观海 B 座 21 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毛伟先生主持。公司股东网络投票时

                   2

间为 2022 年 2 月 14 日,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14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

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14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8

人,代表股份 81,576,4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6.3695%。其中:1、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81,396,9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6.3335%;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

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179,50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36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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