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盈方: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房地产业务专项核查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房地产业务专项核查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房地产业务专项核查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京天股字(2021)第 125-10 号

致: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或“盈方微”)

与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本所担任

盈方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

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13]17 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5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 32 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

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

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 号)、《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

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对盈方微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在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是否涉及闲置土地、炒地、

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

务所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房地产业务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21)第 125-1 号)及《北京市

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房地产业务专项核查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京天股字(2021)第

125-5 号)。本所律师现就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以下简称

“补充核查期间”)盈方微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房地产业务进行了补充核

查并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根据盈方微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盈方微及其合并报

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亦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所界定的闲置

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及哄抬房价违法违规行为,未因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

政处罚,亦不存在因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本补充核查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房地产业务专项核查的补充法律意见

(二)》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徐莹

                              郦苗苗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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