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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
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并按照新型
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指派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及远程视频方式列席了
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
件: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9 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的
第四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3.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9 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的
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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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票及网络投票结果;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公 司董 事会 于 2022 年 1 月 29 日以 公告 形式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网 站
(www.szse.cn)刊登了定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
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2. 2022 年 2 月 14 日下午 15 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北京市朝阳区光
华路 15 号院 1 号楼亿利生态广场 14 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
符合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14 日上午
9:15-9:25,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1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田炳信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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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股东资格证明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1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24,303,36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32.3707%。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3 名,代表公司
股份数为 94,224,02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24.5375%。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
共计 4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218,527,38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56.9082%。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3.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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