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冠铜箔:监事会议事规则

        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履行职责具有独立性,不受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人员的干预、阻挠。公司应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

协助。监事会工作经费及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素质: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诚信、勤勉、忠实履行职责;

  (三)具有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

  (四)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沟通的能力。

  第四条 监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

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按《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监事应当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

                  1

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六条 除非有监事会的授权,任何监事的行为均应当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

做出,方为有效。

  第七条 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未经监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监事不

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监事会行事。监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合

理地认为该监事在代表公司或者监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监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

场和身份。

  第八条 监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或控制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

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交易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

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或监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或者监

事会披露其关联交易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交易的监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或监事会作了披露,并

且董事会或监事会批准了该事项,否则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

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九条 如果公司监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以前以

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

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监事视为作了本章前条所规

定的披露。

  第十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应当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监事会改选或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职工代

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在改选出的监事

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

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十一条  监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监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2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

及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限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该离任监事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对任期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其因擅自离职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对公司负有职责的监事因负有某种职责尚未解除而不能辞职,或者未通过审

计而擅自离职使公司遭受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三条  监事具有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状况,查阅公司财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审查公司财

务活动情况;

  (二)有权了解和查阅公司的经营活动,检查公司重大投资决策以及执行股

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三)核对公司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报告,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其他相关议案;

  (四)监督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是否

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

  (五)监督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六)检查公司劳动工资计划、职工福利待遇等是否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七)当公司发生重大问题,或者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或者上述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时,有权提议召开公司监

事会会议;

                  3

  (八)对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的违法行为、损害公司重大利益的行为或重大失

职行为,有权向董事会提出更换董事或解聘总经理的建议,并经监事会表决后向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报告;

  (九)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十)必要时,监事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其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十一)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四条  监事履行职责具有独立性,不受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人员的干预、阻挠。公司应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

的协助。监事工作经费及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漏公司秘密。

  第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查看公告全文…

原创文章,作者:hkdnat2,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aike.d1.net.cn/11154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