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特电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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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2】第 0039 号

    致: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

    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

    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

    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

    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

    题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

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视频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江

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董事会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发布了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

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视频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下午 14:00

在江西省宜春市环城南路 581 号公司办公楼 5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胡春晖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1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14 日上午 9:15-9:

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法律意见书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

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公司本次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均为截

止 2022 年 1 月 28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获其授权代表,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84,777,03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289%。

  汇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4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91,805,333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408%。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现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2、《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

案》;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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